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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修法 新北市通過公辦都更認定辦法
配合中央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地方政府共有七項應訂定事項,新北市已完成五項,進度領先全國。今(28)日更率先通過政府主導公辦都更辦法,最快9月上路實施,未來實施者向市府報核的都更案中,只要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且無特殊原因,新北市府即主動將該案轉為公辦都更案辦理。
新北市政會議今日通過「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者擬訂報核事業計畫範圍內認定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辦法(草案)」。新北市政府表示,新訂實施者申請案件應採公辦都更認定辦法,並將此認定辦法以自治法規的法律位階訂定,強化政府主導都更責任。
未來新北市府所受理的民辦都更案件中,只要公有土地面積超過1,650平方公尺(約500坪),且占更新單元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無公私土地混雜達25%、公有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政府機關開發量能無法因應需求等特殊情況,新北市府主動將該案由民辦都更轉為公辦都更案。
新北市長侯友宜強調,公辦都更案不是與民爭利,針對此類民辦都更轉軌至公辦都更的案件,若市府在一定期間內無法順利公開評選或整合所有權人意願時,亦會設定退場機制,以保障民眾自行選擇都更實施方式之權益。
新北市都市更新處主秘李擇仁表示,過去都更案推展不易,主因民眾普遍與實施者之間信任度不足,或在整合利益上難以達成共識。日後民眾若都市更新上遇到整合難題,可轉手交由政府公家機關主導辦理,將有效改善彼此間信任問題,加速都市更新推行。
配合中央1月30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各地方政府共有七項應訂定事項,目前新北市政府進度領先全國,已經完成五項。包括一、權利變換估價者建議名單,二、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應符合要件,三、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增列協議合建土地增值稅減徵,四、對更新單元內弱勢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身分認定,以及五、公辦都市更新認定辦法。
李擇仁說,後續剩下「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容積獎勵核算標準」,均可在今年9月完成行政流程,並公告實施。